(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市场规范管理、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和经检办案、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业务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统筹做好组织落实和上下衔接工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已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或单项整治工作的省市,可结合本通知要求,继续不断深入做好工作。
(二)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在积极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汽车市场主体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进销台账、信息公示和消费维权承诺等制度,推动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回查被查处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约谈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其他企业,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强化信用监管。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四)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目的意义,督促经营者自查自纠,使广大消费者知晓、支持专项行动并提供相关线索。同时,也要注意在汽车销售、维修企业中发现和树立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引导,加以推广,带动行业整体提高,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各地对辖区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整治工作主要成果、具体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典型案例,并于12月10日前向总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