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快递丢失之后,快递公司往往会搬出《邮政法》来对付消费者,该法中对快递公司最有效的一条就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是不是说,快递公司都可以用此条款来拒绝赔偿?
《邮政法》是国家邮政部颁布的,适用于邮政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邮政部门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发快递件,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其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
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
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讲的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案例3中,工商部门认定,小唐与快递公司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