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陈桂顺告诉记者,当前许多产品的宣传很不规范,而许多违规的乱评比、乱授荣誉的行为,又助长了这种歪风,这些宣传,会严重地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抚州市消保局采取的行动,就是要治理这种不正之风。
陈桂顺说,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0号)第二点指出:“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3月2日颁布的《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中明确指出:“自199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出〔1996〕10号《通知》后,国务院没有批准过一项对企业的评比活动,所有全国性或行业性(包括境外组织在国内举办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都是违反通知规定的,其评比结果一律无效,国家不予承认。”
国家工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第一点指出:“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xxx推荐产品(品牌)’、‘xxx认定’、‘xxx认可’、‘xxx展示’、‘xxx荟萃’、‘xxx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陈桂顺说,前面遭检查的商家产品的宣传,涉嫌违背上述国家法规,因此,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调查,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