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服务也随之快速兴起。但目前快递业普遍实行先签收再验货的行规,消费者只有签收了才能打开包裹验货,由此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这一行规是不合理的。”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在研讨会上表示:“2008年开始实施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就明确了快件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收再验货属快递业自发形成的行业惯例,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特别是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场合,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失去了保障。因此,这一行规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北京市律师协会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新律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对快件和内件作了严格的区分,依据该标准对包裹和内件的定义,收件人通常所称的物品是指内件,而快递公司寄递的标的物则是内件经过封装后形成的包裹,这个包裹才是快件。“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寄递的是包裹而不是物品,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应当理解为收件人和快递服务人员一同查验快件外包装是否完好,而非在签收前就先拆封验收内件。”刘新说,在快递服务关系下,消费者消费的是快递服务,所能知的情应该是快递服务本身的情况,至于所寄递的快件中的商品的情况,严格说与快递公司没有关系,提供网购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不该由卖方转移到快递公司。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韩志斌对刘新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表示:“按照这一说法的逻辑,收件人要了解快递服务质量也同样要先验货,看看内件是否有损坏。如果不验货,又何谈对快递服务质量的知情权呢?”
部分快递公司、快递协会认为先验货再签收不可接受的一个原因,是快递物品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通过网上购物形成的快递包裹,其中包括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包裹,收件人如果不先签收,就代表其尚未取得所有权,又怎么会有打开包裹验货的权利?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窦旻雨表示,2009年修订的新《邮政法》删除了1986年《邮政法》中有关“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的条款,部分快递公司以此为由坚持先签收再验货无法律依据。对于先验货后签收,部分快递公司之所以持反对态度,另一个原因就是认为其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快递协会副秘书长邵钟林表示,投往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快件,大多只要按规定送到相应的收发室,就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按名址投递”的义务,但是收发室人员是无法代收件人完成先验货后签收手续的。另一方面,快递公司在接货时无力检测出该物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快递服务人员也无力鉴别物品的真伪。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苏号朋教授表示,他人代签仅表示货物已送至该“他人”处,不能表示快递公司已履行其向消费者送货的义务,除非之前有消费者的明示授权或许可。另外,如果他人仅代签,但并未验收,也不表明快递公司已经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于快递服务过程中签收验货前后程序问题,部分快递协会的代表表示,快递包裹先验货后签收的投递模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车辆、作业工具和现行的完全不同,所需的工作时长和所付出的劳务也是现行投递模式的几倍。对此,刘新律师建议,快递公司可以开发一种类似第三方见证的,先验货后签收的增值服务模式,这样,既能满足收件人对先验货后签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对快递服务人员额外付出的时间成本给予一定补偿。中国快递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引导推进此项新业务的开展,并愿意会同有关各方制定推荐性的规范服务合同文本。中消协建议,可以建立收件人身份确认与先验货后签收相分离的制度,即:在快递的收件联上设计两栏签字,一栏为收件人签字,另一栏为验收签字,快递服务人员可以先通过查验身份证件确认收件人身份,确认身份后再共同对快件进行查验,无异议后,收件人再行签字。期间,快递公司有告知消费者先验货再签字的义务。在研讨会上,针对消费者反映的其他问题,部分快递公司、快递协会代表坦承,现行的快递服务确实存在尚需改进的地方。中国快递协会副秘书长邵钟林表示,将会出台《快递企业自律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对企业进行自我约束。
为规范快速行业行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自今年年初开始,与连云港市邮政局联合出台了快递包裹执行先验货后签字的业务规范,要求全市邮政速递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先验货后签字的业务操作程序。这一做法,给连云港市速递服务行业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