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地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和兴工会副主席担任主任委员,由负责信访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和兴工会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地区法律顾问、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基层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地区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新工时制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调解组织的职责: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