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劳动仲裁收费少则两三百元,多则上万元,而新法规定免交仲裁费。由于劳动者无需向仲裁庭缴纳仲裁费用,因此劳动者会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尤其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追讨拖欠的工资,均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不超过30日。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15天,规定仲裁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
为了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劳动者在15天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用人单位30天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与原来的法律条款比较,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受理范围。今后,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劳动者,都可受到劳动仲裁援助。
专家建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仲裁请求中最好列明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