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多年的实务经验证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劳动仲裁时效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在起草、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期间,立法机关总结了《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以及深入探讨后,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明确地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律上再次延长了仲裁时效,避免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