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