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实践中要真正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制定主体要适格。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
二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甚至侵犯用人单位职工人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如何衡量,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做出具体的规定并要合理,若将很细微的问题上升为严重违纪,便可能有失合理性。
三是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但又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一般会将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完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通过企业的民主程序进行,并要向员工公示,包括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应为:用人单位管理部门酝酿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提出方案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公示告知。
综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员工既应当利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劳动权益,更应自觉遵守企业合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