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去年7月底,程小姐等20名员工与聘用方发生了纠纷。据程小姐的代理律师称,当时制衣公司派遣新的主管到上海代表处,而新的主管明确表示对代表处所聘员工的表现不满意,声称要“大换血”。
一石激起千层浪,员工们对此反响强烈,对新主管的身份表示怀疑。新主管上班时,员工们将他关在门外。此后上海代表处将大门上锁,未再经营,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
去年8月2日,上海代表处发送电子邮件及传真各一份通知劳务输出公司,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称“劳务输出公司派遣至该代表处员工的行为使该代表处现根本无法运作,决定该代表处将不再继续运作并将自即日起解散”。同月7日,某劳务输出公司致函代表处员工称,因代表处于8月2日关闭,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一封电子邮件再加一份传真,就这样把20名员工打发回家了。但是,其中13名员工不认劳务输出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和传真,因此聘请律师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支付代表处被封闭后7天里的数额不等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无法认定该电子邮件系上海代表处向劳务输出公司发出的,因此作出裁决,劳务输出公司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决后,劳务输出公司不服,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法院对上海代表处发给劳务输出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将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务输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劳务输出公司不支付程小姐等员工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