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返还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29岁的周小姐于2004年5月进入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电脑设备支持主管之职,负责IT支持工作以及企业所有的电脑设备配备和管理,税前工资7500元/月(其中含保密费3800元)。2006年10月26日,软件公司以周小姐在当日不服从公司管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周小姐对此拒收。11月13日,公司向周小姐发出开除通知,理由为周小姐玩忽职守、不配合工作安排、消极怠工,10月26日、27日、11月9日旷工三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收到通知的周小姐非常气愤,翌日便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相关费用,11月30日,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周小姐办理工作移交,并返还领取的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2007年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周小姐的大部分请求,软件公司不服,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周小姐是因为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周离职后理应移交她所领取的物品(包括台式机8套、不含显示器的工作站机箱3台、硬盘、优盘若干)。”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去年10月27日周小姐因病请假、11月9日系调休,均非旷工。即使10月26日周小姐有一段时间未在岗,另在上班时间有去大楼内的超市购物,但该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软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依据,应支付周小姐经济补偿金,但其中应扣除保密费。
法院同时认为,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归还电脑等物依据不足,且周在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移交了大楼卡及机房卡,其本人使用的电脑也在公司,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带走了公司的电脑设备,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基于周小姐承认自己手里只剩下一台诺基亚手机未交给公司,且本人也愿意归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