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3月, 女工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3年3月13日至2004年3月12日。2004年3月12日, 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决定终止与怀孕6个多月的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徐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23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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