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负责公司各门店的电脑、电话等设备的安装维修。但他和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口头约定官先生每月从公司领3000元工资。可干了11个月之后,他被老板“炒鱿鱼”了。
由于是公司单方面解约,官先生希望老板多发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被拒绝了。
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官先生的名字从没出现在考勤记录或花名册上,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不予补偿。
就这样,官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并提供了:《借测单》、《设备购销合同》、《福州某公司签收单》等单据,用于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近日,判决结果出来。让公司大跌眼镜的是:他们不仅需要多发给官先生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还要再多支付给他10个月的工资,共计33000元。
观点一: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官先生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违约不违约的状况,公司不需要对他做出任何经济赔偿。
观点二: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过去11个月时间里,官先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作,就证明他是在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由此可断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赔偿。
该公司因未与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单方面和官先生解约,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官先生支付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止双倍每月3000元的工资(原一倍工资已发),共计30000元。同时,该公司单方面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需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主持人: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劳动者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嘉宾:和公司有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上班的工作卡、牌照等,或者工友、同事的证言,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主持人:公司方在法庭上不断强调和官先生只存在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这是为什么?
嘉宾: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关系的确立关系到经济赔偿问题以及没有签订合同所需要的双倍工资问题。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双方都是单独的个体,没有经济赔偿的要求。
嘉宾: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说官先生在替被告修理电脑的同时,还替其他公司修理电脑,不受被告管理,不用遵循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即时取得劳动报酬,这样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反之就存在劳动关系。
主持人:没签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和公司有劳动关系是官先生获得10个月工资赔偿的关键?
嘉宾:对。从官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过去11个月,他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作过,同时,该公司每月固定向官先生支付3000元的劳动报酬,就证明官先生在该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由此断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法庭判赔的重要依据。
嘉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工作11个月的话应该要补10个月的工资(原一倍工资已发),官先生的案子就是个典型例子。
主持人:那么这样看来,没签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不利?
嘉宾:当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反倒是更不利。因为当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多赔付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一倍工资,毕竟对方要证明劳动关系很简单,而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务关系的话,比较困难,除非有书面合同。所以,双方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