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的帖文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一直是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被告是否应对《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的发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被告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集合互动公司的官方行为。《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的发帖人为论坛“技术员”“尚游网媒”,该帖内容为集合互动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帖中附加了客户证明、报销单据等公司内部资料,普通读者足以由此认定该帖系集合互动公司发布的官方信息,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此外,法院认为,作为一家传媒科技公司,为回应网友关注、维护公司声誉,被告有权在公共网络上就重大内部事宜进行陈述和评论,但为保障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受侵害,该陈述和评论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帖公布的内容看,被告根据内部调查在公共网络上宣称原告“账目不清、做大成本,亏空公司、内外串通、损公肥私”,并断言“证据确凿”,确有不当。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原因》一贴的公布范围看,该帖既已声明发帖目的在于“将事实与真相告知社会各界,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我司的误解”,则以适当语言公布解雇原因足矣,无需进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并发表“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的评论,该行为已明显超越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的范围,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由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网络平台的建设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倡导网络文明的责任,不应以“证据确凿”等判定式语言向社会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帖文中不应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更不应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该发帖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酌情支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