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咨询,刘师傅得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刘师傅找到单位,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补发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却被单位拒绝了。
单位的态度令刘师傅很生气。2011年4月18日,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366.7元。
但令刘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仲裁,只是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其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刘师傅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又将单位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师傅与单位之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向刘师傅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师傅是从2009年7月进入该单位工作的,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1年4月18日,因此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该单位只需向刘师傅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
用人单位于2010年5月30日只是口头通知与刘师傅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此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应当向刘师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刘师傅支付工作日的加班费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