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是个典型的事业型女白领,当上了部门经理后,在家人催促、同事提醒下,35岁的她恍然惊觉该要孩子了。想生孩子,就不能天天早出晚归奔忙在拥堵的上下班途中了。她放弃高薪却繁忙的市中心工作,应聘到离家较近的江宁区东山高桥工业园区的一家公司。
公司在试用期间,没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具体薪酬。一天,万某在与同事闲聊中,欣喜地透露了自己可能怀孕的消息。没想到,第二天,万某就接到公司的试用期解聘通知书,说她试用期内未达要求,公司决定不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万某觉得很奇怪:此前,领导对她的工作能力赞誉有加,怎么突然会变卦了?“难道是得知我怀孕了,不想用我了?”没弄清原因之前,万某仍照常上班。
“叫你不要来了,怎么还来上班?”公司领导不仅当面“逐客”,还特快专递一份通知,书面告知“如想上班,月薪只有1200元”。
次日,手持医院确诊单的万某以怀孕期间不能解聘为由,理直气壮地到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你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达8天,按公司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答复。
万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处补发两个月工资7400元。万某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最终,南京中院判决公司补偿万某怀孕、生产、哺乳期17个月工资损失4.8万余元,并报销全部生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