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谢先生离职时,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没有发放其2006年2月份的工资。谢先生和该公司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某公司要求谢先生支付其提前离开岗位的赔偿金3000元、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9000元、培训等相关费用1万元;而谢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06年1月份和2月份的年终奖共600元、伙食费和出差的费用1738元。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谢先生工资3360元、两个月的年终奖金共600元、离职前三个月的伙食费54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先生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谢先生则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月的年终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谢先生2005年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月,年终得到1200元年终奖,这说明该公司有计发年终奖的管理。虽然该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但也没有提供谢先生不符合计发2006年年终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计发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具体数额可参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标准,即每月3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终奖600元,以及2006年2月份的工资3360元。此外,因谢先生要求伙食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无须支付谢先生的伙食费540元。晶报记者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