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外资企业,花了三万元猎头费用,招聘了一企业高管王小姐,与王小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结果王小姐因为在职期间感觉工作环境不适应,同时另外又有其他公司愿意出更多薪水聘用王小姐,所以其在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辞职后的第四天天交接完工作离开了公司。公司大感后悔,并质疑王小姐是否是合法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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