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李某等八人与某保险公司日照支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合同未履行月数/合同总月数。合同签订后,李某等八人即在保险公司各部门工作。2005年5月,一新保险公司在日照落户,面对更为优厚的薪水待遇,李某等八人决定“跳槽”,遂与单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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