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覃某,是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人。他称,他在1997年2月应聘到南宁市龙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南宁龙庆公司)做修理工,但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2年7月25日才签订劳动协议书。同年8月,他服从公司派遣,到越南北宁龙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越南龙庆公司)工作,该公司是由南宁龙庆公司出资设立的。2003年8月25日合同期满后,他和南宁龙庆公司、越南龙庆公司三方又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由南宁龙庆公司负责办理他的出国手续,越南龙庆公司负责监督他的工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终止合同,否则需承担6000元的违约金。
在工资待遇上,南宁龙庆公司委托越南龙庆公司按月以越南盾支付覃某部分工资,余下的工资待覃某工作期满一年回国探亲时,20天内由南宁龙庆公司一次性付清。
覃某说,2007年1月份,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回国休假一个月。假期满后,公司不再安排他到越南工作,不给他发放工资,也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覃某称,因多次交涉无果,他只好离开龙庆公司另找工作。今年7月7日,他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南宁龙庆公司补偿经济损失、补发工资等共计8.6万多元,并补交10多年来的社会保险金。
他称,自1997年以来,公司从未给他交纳社会保险。在越南工作期间,他每月工作时间28天,事后没有补休,也没有加班费。2004年8月,公司向他收取了6000元押金,并要求他垫付签证、生活用具等费用3000元。在三方签订的派遣劳动合同上,约定如他工作满3年,公司发奖金1万元。2006年,他领到2000元奖金,其余的一直没有领到。他认为公司的这些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南宁龙庆公司里,和覃某一起被派遣到越南工作的,还有陈某等多名技术工人。陈某的情况与覃某基本相同,他跟覃某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
覃、陈两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南宁龙庆公司曾与他们协商,愿意给他们几千元的经济补偿,覃、陈两人认为太少,不同意。协商不下,南宁龙庆公司提出“反诉”,向覃、陈两人每人索赔1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11月20日,这两起案件在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案审理。
南宁龙庆公司认为,覃、陈两人中途“跳槽”,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派遣时,公司为每个派遣员工垫支了5年签证费4855元。陈、覃两人在越南工作期间,多次上班迟到、旷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迟到、旷工达3次以上者,不能享受公司的奖金。陈、覃两人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春节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回国,之后又没有返回越南龙庆公司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同时,陈、覃两人接受其他单位的聘请并工作至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即3年内不得从事与同行业技术有关的工作。据此,南宁龙庆公司要求覃、陈两人每人支付违约金、公司损失等共计12万多元。
对于公司的索赔,覃、陈两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们称回国探亲后南宁龙庆公司根本没有按合同约定补发工资和奖金,也没有安排他们工作。他们为了生存,只好另行寻找工作,并没有过错。仲裁庭宣布择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