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秦某家属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秦某既不能提供与中铁某局的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工作牌、工作证、工资表、签到薄等能证明与中铁某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无证据证明秦某与中铁某局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秦某的家属到劳动局多趟均无功而返,秦某生前的工资确实不是中铁某局发的,但发工资给秦某等人的工头任某现在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其自身尚且难保,又如何顾得上秦某等人呢。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秦某的家属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实践中,劳动者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法定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导致工伤认定不被受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获得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承办的多起类似案件,受伤职工同样是在工伤认定走投无路的情形下,转而按照民事雇佣关系要求雇主及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权益,均最终获得了不错的经济与社会效果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建筑、煤矿等分包比较普遍的领域,雇员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雇主及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受害人执行难的问题。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