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小刘从四川老家出来,在某橡胶公司找到一份做冲床的工作。3月10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工作4个多月后,小刘因有事要回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写书面辞职报告,不经批准擅自离职将视为旷工。小刘遂于8月15日递交辞职书,后因家人未来接其回家,继续留在单位。2010年10月11日13时30分左右,小刘在调试车床时,两根手指不幸被切断。此后,双方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今年2月20日,小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橡胶公司在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得到仲裁委支持。橡胶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小刘辞职后仍继续在橡胶公司工作,其也未及时通知公司,故无法确认橡胶公司与小刘在2010年8月15日之后还具有劳动关系。由于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小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提出辞职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橡胶公司陈述小刘辞职已经公司批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早已通知小刘同意其辞职。鉴于公司有对未经批准离职将作旷工处理的规定,法院认为小刘在未获通知情况下仍继续工作的说法存在合理性。遂依法当庭宣判,小刘与橡胶公司在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橡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其并未能举证与小刘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其还支付了小刘10月份的全月工资。此外,考虑到伤害事故系发生在橡胶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车间,小刘受伤手指确实是被公司机器切断等事实及日常生活的常理,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接近证据的远近,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刘的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李玲 周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