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伤,就得治。小舟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烫伤情况严重,随后她被转入市区一家大医院治疗。去年年底,由于烫伤部位仍有三处疤痕,而且伴有流脓现象,小舟只好去医院做了疤痕切除缝合手术。自打受伤后,小舟就没再去饭店上班,饭店也没有通知她去上班。在职期间,饭店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前年6月,小舟的烫伤情况被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随后被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12月,小舟向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2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饭店方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9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60元,医疗费13778.26元,鉴定费280元,共计77573.46元。
疤痕切除缝合,究竟算美容手术,还是工伤治疗?4月17日,饭店方不服仲裁裁决,将小舟告到相城法院,请求判令饭店无需向小舟支付仲裁裁决的各项费用。
在法庭上,饭店方声称,根据被告提供的住院记录,被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是用于胸部整形治疗,该整形治疗并非工伤治疗的范围,而且该医疗费应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支付,所以对该笔医疗费不予认可。而被告小舟则辩解说,她主张的医疗费是因烫伤后,需要整形而再次住院治疗产生的,该医疗费应由原告来承担。
法官认为,被告受伤后,双方都没有明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于2010年12月申请仲裁,明确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原、被告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申请仲裁时间,赔偿标准也应适用苏州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332元。被告主张的医疗费,确系她受伤后继续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且该费用发生在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前,不属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范围,应由原告承担。据此,相城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方按照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支付小舟。
饭店方不服一审判决,于8月29日向苏州中院上诉。日前,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饭店方一次性支付小舟一笔费用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来源:城市商报 邹强 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