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年终联谊会的组织者,组织员工在过年前聚餐是好意。聚餐期间,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认识。聚餐时,无人向郑某强行灌酒。聚餐结束时,郑某虽已醉酒,但其妻子与儿子未将其送入医院,而是送回家中,说明其妻子、儿子根据郑某在聚会结束时的状态,判断不需将郑某送至医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苛求物业公司应在郑某醉酒后将其强行送至医院治疗,应当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醉酒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郑某近亲属的损失共计657311.6元,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65731.16元,扣除物业公司已支付的两万元,还应支付45731.16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一般侵权诉讼中,都是由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承办法官说。
另据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说。
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醉酒后果的责任,但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酌情确定被告公司承担死者家属10%的损失作为补偿,驳回郑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