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26日,范某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脚手架上掉落摔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颈椎多发横突骨折、颈髓损伤、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事后,范某在征得胡某同意后,返回辽宁省沈阳市继续救治,前后共花费近10万元医疗费。经鉴定,范某颈椎处伤评定为九级残,右尺桡骨处伤评定为十级残。
伤愈后,范某找到胡某和建筑商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未果后,将胡某和建筑商一并告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对此,建筑公司称,工程发包给了胡某,是胡某雇用范某从事安装工作的,理应由胡某予以赔偿。胡某称,范某是自己的雇员,范某受伤后,自己已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不具备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配件安装的作业资质,范某是长期从事安装劳务的临时工人。2011年7月事发时,范某在高处安装设备未系安全带,亦未穿防滑鞋,胡某也没有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双方对本次事故都应承担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3万余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胡某承担70%责任,范某自行承担30%责任。根据责任承担比例,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赔偿范某17万余元,扣除胡某先期垫付的近9万元,仍需要赔偿范某近8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