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程先生曾是上海某电子公司在南京研发中心的资深软件工程师,每月工资1.1万元。
合同签了三年,却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研发中心要撤销。程先生于是要求公司把加班工资12万余元结清。但公司此时表示程先生是软件开发人员,上下班的时间自由宽松,'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
程先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院,并拿出自己的补贴明细表、工作餐费津贴及加班餐费津贴等凭证,作为自己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而公司却只认可工资明细表作为其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由于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没有明确约定,这就使得加班工资的算法常常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
但司法界人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约定的情况很少。'所以,根据支付办法,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进行确定。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计算的基数。
但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只签订了1000元,甚至960元的最低保障工资,但其实际每个月的工资加上津贴、提成等远远超过合同上的数字。
那么到底应以合同上的数字还是实际收入数额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呢?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较多采用的是按照标准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哪种利于劳动者就采用哪种方式。'他补充,计算加班工资时,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