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内出了勤,银行却未发放工资,银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扣发周凤劳动报酬的合法及合理性,因此其没有得到支持。
附带补充一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做出的有关劳动报酬数额的决定认为不当的,有权作出变更判决。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该法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法的规定,银行仍然应当承担未能证明停发周凤工资的行为是合理正当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决定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做法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但要注意的是,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场合。新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对之做出了不同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20条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