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书面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明的请求合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判决施工单位支付张明工作以来三个月工资的两倍,共计1000×2×3=6000元的补偿。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一下工资待遇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万一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就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当初的约定。因此,为了解决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也就是把劳动合同实实在在地落实到纸面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工作开始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张明已经开始在包工头的工地上干活,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却一直没有和张明签订,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是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段时间里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用人单位就违反法律了,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换句话说,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张华在工地上干了3个月的活,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工头的做法是违法的,所以张华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每个月2倍工资的赔偿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视,除了一年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