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联通公司称自己并非计时计费检定报告的适格发布主体,因此在庭审中,双方还就通信企业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来检定、谁来发布结果发生了激烈争执。
南阳联通首先举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份《电信计费系统计费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向社会发布检定结果的部门是工信部和当地各地方通信管理局。”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工信部组织的检测和相关检测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要求联通公司提供由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检证书。“1999年1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首次列入强检目录,所以工信部的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王才在法庭上称。
而南阳联通反驳称,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制定的目录当中原来并无“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如将该装置列入强检目录,只有国务院是有权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显然超越了职权,不能作为案件处理依据。
南阳联通进一步解释称,对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定义和范围的理解,一直以来国家各职能部委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商所使用的系统是“局用交换设备”,它包含了电话计费功能,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该局用交换机是否属于质监局发布的计时计费装置,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早已发布正式文件解释说不属于,并且强调“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联通公司只能遵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接受相关的检测。
联通公司最后称:“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以来也未对我公司的交换设备进行过主动检测,相关规程也没有出台,这也是质监部门一直未对我公司机组进行检定的更深层的原因。基于以上理由,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