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A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任何的义务。合同是签订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同时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合同中不能对于他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其次,合同规定:"B公司不得雇佣A公司的员工",在该条款中,承担义务一方是B公司,而享有权利一方是A公司。通俗地讲,B公司必须做到不用A公司的员工,这是因合同而引起的B公司不能做某事的一个要求;A公司则相反,他享有B公司不能为的利益。在这条中,没有涉及他人的义务,完全是B公司的义务。所以A公司是不能要求被雇佣的员工承担责任的。
再次,仔细分析该条款,觉得似乎有漏洞:B公司不得雇佣A公司的员工。案例中的劳动者在问题中说他现在已经离开了A公司,换句话说,他已经不是A公司的员工了,那A公司既不能要求该劳动者不得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张什么权利了,因为B公司也没有违反合同,他招用的是一个"自由人"。
如果不发生什么欺诈、胁迫之类的法定事由,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大体应是有效没错,可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觉得A公司签订这个合同条款已意义不大,因为很少有人会在A公司工作着同时再去B公司工作。由此可见,制订合同时应该仔细斟酌,特别是一些摸棱两可的用语必须不用。如今社会不断发展,合同制订已得到大多数大型公司的重视,不过一些中小企业和一些初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一些合同项目时缺乏经验,甚少注重合同用语,口头语偏多,想到什么写什么,往往使得合同层次混乱,语义模糊,应该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