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杜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而小杜先后工作的A和B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院支持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扣减掉A公司应支付小杜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判决小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A公司违约金共3.3万元,并且规定,小杜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不得到与A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本案中,小杜在A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其接触和掌握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如果其在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到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公司工作,难以避免会利用其在A公司掌握的各种知识信息,与A公司竞争。而小杜其后加入的B公司,经营范围正与A公司一样,如此小杜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同时,支付违约金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的责任,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终止履行。因此,小杜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也应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