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执行后,殷永杰、王正刚等职工就不断私下议论:这么多年来,因工作需要长年加班加点,起早贪黑地工作,单位效益也不错。有的领导开着私家车上班,还能拿数量可观的年薪,咱们怎么连个加班费都拿不着呀!
现在,各饭店都重视经济效益,把顾客当成“上帝”。据职工反映:该饭店虽然规定21时下班,但餐厅的顾客到时候没吃完,服务员和厨师就要在带班干部安排下继续热情招待。直到顾客满意离去,他们才能下班回家,常常超过下班时间。国家实行双休日后,餐厅的多数职工也只能休息一天。该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是,每日早9:30时到岗—晚21时下岗,每日14时~16时休息两个小时,每周轮流休息一日。长期以来,职工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9.5个小时,每日超时1.5个小时,每周超时9小时。
领导对职工的意见一直重视不够,职工很多意见始终得不到解决。今年2月,矛盾终于开始爆发。职工们明确向领导提出:应补发加班费。
领导当时的答复是:企业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即使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也不一定就非得发加班费。什么叫“综合工时制”,职工们也搞不清楚。他们只是觉得:不发加班费就违反《劳动法》。
双方矛盾越闹越僵,几名农民工将单位告到所在地的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这时候,他们才发现自己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很难受理他们的申诉。几名职工又跑回单位,以劳动合同签订得不合理,要求查看的名义,才将本应由自己保管的劳动合同副本从用人单位要了回来。
在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兴昌的援助下,3月3日,几名农民工依照法律规定向单位通告: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我们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特提前30天告知。随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权的规定,把用人单位告上了仲裁庭,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超时工资等。
郭兴昌律师是北京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他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这家饭店态度也发生了一些转变,同意告状的几名农民工在3月份补休一个月,工资照发,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农民工们认为,实际加班天数已超过了一个月的工作日,还坚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用人单位完成了实行综合工时制和集体劳动合同的举证,辩称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和超时问题。郭兴昌律师结合劳动者的举证指出:即使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否则就要支付超时工资。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当庭调解下,双方出于和谐解决劳动争议的考虑都主动做出一些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依照工龄长短及月薪多少,分别支付给6名农民工1350元~1.26万元不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起案件实际上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内因。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近年来,失衡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和薪酬体系,是一个不断引发公众争议的热点话题。
郑功成委员说,目前国有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就是管理者和职工年薪差距太大,相差大者高达数百倍。现行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是在2002年制订的,当时,确定的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眼下这一比例有逐渐拉大之势,并未得到很好执行。国有企业普通员工与高管之间薪酬相差高达数百倍,不同行业国有企业薪酬标准差距过大。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该建立起公平的国有企业薪酬体系。
据反映,就是因为劳资之间年终奖差距过大,北京这家老牌改制国企饭店才闹出这场劳资纠纷的。告状的六名农民工厨师月薪只有900元—1800元,其中有些人本企业工龄已超过7年。因此,不能归咎于他们不热爱企业。
职工们表示:如果不是分配失衡,工作忙时无偿加班,是不会有太多怨言的,何况这么多年都忍过来了。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现在,并不是要讲平均主义,而是要在“按劳取酬”的原则下,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分配制度。当代意义的“均”并不是完全数目相等意义上的均分,而应是所有劳动者基本上都比较满意的分配方式。
记者日前从仍在该饭店工作的职工处了解到,这起劳资纠纷已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目前餐厅职工的劳动待遇已有了一些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