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曾是北京市西城区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停车管理员,他主要负责小区的地面停车管理工作,在他管辖的小区内,部分车位已归业主所有。
前不久,一位司机驾车到刘先生所工作的小区办事,将车辆停放到已经定出的业主车位上。当刘先生发现时,这位车主已经离开。该车位的业主回家后,发现自己的车位被陌生车辆占有,情急之下找到刘先生所属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后,对刘先生进行了批评,并给予他罚款20元的处分。刘先生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那么大的停车场,当他发现车位被抢占时,司机已经走了,自己又能怎么办呢?
第二天,刘先生找到物业经理争论此事,他在冲动下失手打了经理。最终,该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辞退,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这种处理方法并不得当:首先,物业公司对他进行20元处罚不合理。另外,物业公司仅仅因为他一时冲动出手打人的行为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更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记者就刘先生的事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着几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包括:员工如有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公司条例中的既定内容采取相应的经济罚款或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刘先生应该先查看物业公司对刘先生的失职和伤人行为是否存在需要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规定中提到员工有违反公司条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相关经济处罚,或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倘若公司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公司则对刘先生的处罚行为可被认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