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及的是公司与员工因调整工作地点所引起的纠纷,其争议焦点集中在2个方面:
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但在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正如本案中的汽车销售公司一样,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认为,要判定该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还是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给员工履行原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