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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巧借名目收取职工财物思维导图

峡路再相逢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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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巧借名目收取职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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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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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小王与昌乐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收取小王押金1万元,但公司开据的却是借据,借款期限10年,利息年终支付,利息10%,并且2010年底公司已发放利息260元。2011年5月,小王欲辞职到外省工作,便与公司协商退还押金,但遭到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小王到当地劳动人事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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