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5万元,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转让款。后因转让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李某迟迟不能按约定交付厂房和土地。张某向被告索要转让款及违约金时遭到拒绝,张某遂诉至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请求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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