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于2010年初进入济南市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0日,进出口公司书面通知任某,不同意其提出的口头辞职申请,要求任某近期上岗。2010年1月8日,任某书面向进出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进出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2010年1月21日,进出口公司再次表示不同意任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2010年2月2日,任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进出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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