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原是本市某工厂的职工,去年5月份,她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忙碌惯了的吴女士身体不错,于是就在自己家附近的一个超市从事保洁工作。超市方面跟吴女士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吴女士没有细看就签了字。签完字的合同均由单位保存,吴女士手里没有合同原件。
工作了4个月后,吴女士身体不舒服,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建议她在家休养一个月。医生给开了假条,吴女士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在家休息。病假休完回到单位上班时,领班却告诉吴女士因为休假时间过长,她已经被单位辞退了。
吴女士找到超市经理询问事情原委,经理说,超市有规定,后勤岗位请病假过长的,超市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吴女士觉得自己并没有过错:“当初我们双方的合同签的是一年,可现在我在这工作算上请假的时间总共才5个月。而且之前也没有听超市的负责人说过请病假不能超过多长时间。经理说超市有规定,我问他是哪项规定,第几条,拿出来给我看看,他也拿不出来。”吴女士认为超市单方面解约不合理,打算找工会向单位讨说法,可她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