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马跃一直在上海某商场担任主管职务,期间他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从今年2月到2006年2月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除了按月发放工资外,还为其提供缴纳“三险”等多项福利待遇。
由于此前单位没有为他缴纳“三险”,他觉得单位的待遇比以前好多了,心里很高兴。当他得知缴纳“三险”是单位的义务,并要求单位补缴前两年的“三险”时,遭到单位人事经理的拒绝。其理由是“过去的事情,单位不会补缴了”,并称“如果非得与单位斤斤计较,公司只能与你解除合同”。
听了此话,马跃顿时来了气。单位凭什么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呢?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争议仲裁。
所谓“三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三险”。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三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去举报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又手握“炒鱿鱼”的权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但不敢立即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要到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际,才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许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对60日的第一天界定,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解释。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的,职工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结后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个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赞誉。因为“三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缴纳“三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尽的职责。
由此看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与老板“拜拜”那天或在离职后60天内,与他“坐而论道”。这样就既能保住“三险”,又不用担心老板的打击报复。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录用员工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三险”,否则,等到员工“秋后算总账”时,用人单位照样逃避不了责任,而且加上滞纳金、罚款等,所付出的钱将会更多。
1999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迟延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