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工会成立后,甲公司每月按时将工会经费划入甲公司工会的银行帐户中,但是其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以甲公司在职中方员工工资总额,没有包括30名左右的美籍员工的工资。由于美籍员工的工资比中方员工的工资高出很多,对于甲公司工会而言,美籍员工的工资数额的2%是数额可观的经费。甲公司工会曾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协商,要求甲公司将美籍员工的工资纳入工会经费基数中,但是甲公司认为,工会经费只能按照甲公司在职中方员工的工资总额的2%计算,而不应该包括外籍员工的工资,而且这30名左右的美籍员工的工资不是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的,是由国外的投资公司支付的,因此更不应纳入甲公司员工工资总额,双方协商不成,2006年2月,甲公司工会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从2004年5月至今拖延的工会经费,并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