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公司不服,向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起诉。骏成公司坚称岳小姐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而且“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劳动仲裁中认定岳小姐与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单位证明和工资条,被法院认定不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200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骏成公司与岳小姐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因此公司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给岳小姐。
“单位证明上明明写有我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场所等内容,而且盖有公司的印章,但法院以我不能提供‘广州办事处’相关资料为由否认了这个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岳小姐认为,法院要认定的是骏成公司与自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非认定其“广州办事处”与自己是否存有劳动关系。
岳小姐手里的工资条是她劳动仲裁获胜的重要证据,但法院以工资条无印鉴为由不予认定。“‘骏成广州办事处工资条’是公司发放的,并且有广州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足够证明我是骏成公司的员工。”岳小姐称,依广东地区目前现状,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条一般无需企业加盖印章,甚至无需相关人员签名,这已是广东地区通行已久的一个不成文惯例。
另外,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认为岳小姐提供的独生子女证上面写的岳小姐的职业一栏是“待业”,与单位证明相悖,因此认定岳小姐与骏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根据。对于这一点,岳小姐则称,当时自己给孩子去办独生子女证时,为了图省事,在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建议下,随意填上的。
岳小姐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链接:
劳动保障部《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