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情况。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要求蔡某私自与他人兑换港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蔡某作为财务人员,对私下与他人兑换港币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因此,亦有过错。但蔡某系普通劳动者,受公司的指挥与管理,事实上不可能拒绝公司的工作指示。而且在交易过程中蔡某有两位同事陪同,亦小心行事,发现人民币被调包后,又及时报警。因此,蔡某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只具有轻微过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要求蔡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