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称,2006年他入职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史泰博公司),担任采购部总监。2008年1月,在公司年会上,他抽中特等奖——“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奖项规定,中奖者子女从获奖当年起至研究生毕业,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
张先生喜出望外,随后手持奖券要求公司兑现承诺,负担儿子在朝阳区外国语学校的费用,但屡次遭到拒绝。去年11月,他愤而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史泰博公司兑现中奖承诺,支付儿子的教育经费2.5万余元。
法庭上,史泰博公司代理人称,“史泰博·中国创始人教育基金会”是公司部分高管在2008年设立的,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公司高管在年会上的抽奖行为,后果应自行承担。
这名代理人还说,张先生在离职时,已经拿到了13万余元的补偿金,他的诉求已经得到了解决,不能背信弃义再要钱。
法庭审理后认为,“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并不能与史泰博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独立开来,是公司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一种方式,张先生所获的教育基金奖励,性质上应该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此看来,张先生符合该福利待遇设定的条件,现要求公司负担教育费用没有问题。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史泰博公司给付张先生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