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 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之我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各项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均基本上由用人单位来控制,用人单位既制定各项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又对各劳动者的执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记录进行记载、保管,更根据各项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做出奖惩决定;由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难以实现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和用人单位在收集证据,乃至举出证据支持己方的仲裁或者诉讼观点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通过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入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制度,将有力地促进用人单位在针对劳动者做出各种劳动实务处理决策时,严格地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样,将进一步地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行为的法律意识,最终达到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了使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保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及连贯性,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以上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很快被参照适用到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中去。
但是,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有严格的范围的,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应当做限制性解释)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的事实,还是应当由劳动者通过举证证实,否则,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外,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还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均不能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任意扩大理解以及适用,否则,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过分地增加用人单位对于任何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均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过分削减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的举证义务,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仲裁及诉讼地位失去平衡,扭曲了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