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2年参加工作,属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于1998年调离。在2004年7月收到本市社保局的通知,要求我补交1993-1998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经查询,原单位在我之前的合同制工人和调离之后新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均给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而唯独未给我缴纳,问其原因,却因原领导调离,情况不明为由予以多次推诿。请问原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合同制工人缴纳(包括扣缴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用人单位如果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因调离后到新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或转移,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补交调离前的养老保险费是有根据的。
一般来说参保单位是按职工工资总额及所有应参保职工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及代扣缴纳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的,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可能存在单独漏报一名参保职工,漏代扣缴一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的情况。如果是调离前原单位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调离到新单位工作后,参保职工应按《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和接续手续,否则难免会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参保职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