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道说,公众所关注的问题除涉及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竞业限制等若干方面外,还提出了一系列当前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希望这些都能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得到明确和体现。比如,农民工问题、恶意欠薪处罚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突出工会组织的作用问题等等。
?? 诚然,一部劳动合同立法不可能解决当前所有的涉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但是,立法的过程就是为人们的相关行为和相互关系确立规则的过程。人们对劳动合同立法的热切关注和积极建议表明,我们对法治两字普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 尽管立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精密性的特点,但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汲取民智,实现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则是现代法治文明对于立法工作的天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修改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教育的过程,是培育和提升民主意识的过程,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职工群众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诉求表达得越充分,意见反映得越深入,建议主张得越全面,则这种法治教育的效果势必越好。那种认为“说了也白说”、“再反映也没用”的观点,自然会渐渐失去市场。
?? 比如,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对任何主体权利和权益的维护都不能以无端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为此,有人建议,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以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再比如,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以及在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法定义务。因而,在征求劳动合同立法意见中,许多人提出,应当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很多问题在劳动法中都有规定,但实践中,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恶意欠薪、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等问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问题严重。所以,应当赋予执法部门更为有效的执法权力,同时进一步明确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这样的建议和认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
?? 因此我们说,公众对劳动合同立法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其意义甚至已经超出了立法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