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由总则、用人单位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组成。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时,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以及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的。
考虑到尘肺病等职业病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因此,本《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