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员,一般的特征在于其工作年限较短,但是又给企业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如果辞退成功,则企业获益非凡,而赔偿却极为有限。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特殊的员工,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在辞退与补偿之间,还这些员工一个公平呢?
对于一个被辞退的员工来说,在辞退之后,维权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否认可被辞退),仅仅索取经济补偿金,另一个是不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第一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来说,是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补偿金,而第二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来说,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比较而言,工作时间短,经济补偿的年限就少,金额也少,而此选择本身如果能达到补发工资的目的,其所得就大有差异。上述案例中,李小姐就是选择的这一维权方式。
作为一个月薪2万元的职工,如果仲裁或者诉讼的结果只能拿到四百多块钱,那还有什么利益和价值?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仲裁与一审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错误。
劳动关系的中断,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原因本身与单位的自身经营并无直接的关系,即单位没有出现濒临破产停业的状态,而只是为了辞退某一个员工,采取了违法的手段进行了辞退。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这种行为,造成了员工无法提供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局面,所以对员工来说,是应当全额进行赔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与第三条即规定了这样的赔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