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6年6月5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开发专员一职。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的罚款20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的则罚款300元,并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2017年12月期间,刘某因私事履次迟到,当月被公司罚款共3000元,事后刘某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返还罚款未果,遂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返还罚款。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劳动者工资,遂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要内容合法、合理,程序合法,一般要经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公示或者告知职工等程序,而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本案中公司对刘某进行罚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提示:1、用人单位虽不得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违纪劳动者的罚款内容,但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如绩效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使公司的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时,做到处罚有据,不仅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2、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罚款,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有关部门出面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回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