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孕妇、产妇的劳动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个别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等各种考虑,对孕妇、产妇多有歧视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日前,周小姐因为怀孕,与就职的港资企业没能谈成“主动离职”的赔偿协议后,公司竟然一纸通知,要求她搬到公司货仓门口办公。周小姐认为,这明显是公司逼迫其离职的手段。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以来,这家位于福田保税区、有300多员工的港资企业,竟然已有5名怀孕的女职工相继离职。
周小姐在位于福田保税区的一家叫做利满丰源的港资打印机耗材企业工作。周小姐介绍,这家公司创办于2005年,她是从公司创立就入职的老员工。她一路做到了品管部主管,下面管理30多名员工,工资和待遇她也基本满意。
可是,一切都在她怀孕之后改变了。今年3月,周小姐怀上了孩子,这件事5月份被公司人事部知道了。今年6月,人事部姚经理找到周小姐,询问她如果公司要求她离职,她需要什么条件。早在周小姐之前,公司今年已经相继有5名孕妇离职,并与公司达成了“主动离职协议”,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周小姐对公司这种“孕妇离职”的不成文规定早有耳闻,便和公司提出,如果公司能在6月份之内一次性补偿她8个月的薪水,她可以“主动离职”。因为这时她刚怀孕不久,还可以应聘到其他企业做相应的管理岗位,如果过了6月,就请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等待她生完孩子、休完法定产假再说。但姚经理请示公司负责人之后告诉周小姐,她提出的条件公司无法满足,因此请她安心上班。
7月8日下午,周小姐接到公司要求她休假的通知。她有5天年假,还因为加班有4个小时的换班假,因此可以从7月9日休息到7月16日上午。可7月8日周小姐办理休假手续时,却被要求交回工牌。“我只是休假几天,干嘛要交回工牌?”周小姐没有同意。
还没等到周小姐返回公司上班,意外就发生了。7月15日,公司人事部向员工群发了题为《关于删除有关公司离职人员邮箱的通知》的邮件,离职人员中周小姐的名字赫然在列。
邮件发出后,不少同事和下属给周小姐打去电话,询问她怎么突然离职。“我从来没有提出离职啊!”还在休假中的周小姐匆忙赶到公司,找到公司港方厂长据理力争。没想到,7月16日下午,周小姐收到了公司发给她个人的书面通知,“由于公司品管部已解散,所以品管部主管这一职位不再存在,故品管部主管周××暂时安排在二楼西侧货仓门口之办公位置等候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强调“她每天必须按时打上下班卡,同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到各部门走动。”
周小姐来到自己的新“办公地点”,顿时欲哭无泪:办公桌就在货仓门口,右边是保安的座位,左边是电梯大门。这里别说空调,连个电扇都没有。“我自从公司创办就开始在这里上班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还算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想不到因为怀孕后没有同意‘主动离职’,竟落得个到仓库门口‘办公’的下场!”
几天来,周小姐一直试图和公司沟通,并到劳动部门投诉。昨天上午8点,周小姐去公司上班,却发现原来在二楼仓库门口的办公桌又不见了。上午8点20分,她去人事部询问自己的办公桌搬到了哪里。一位丁姓行政助理给港方厂长打了一个电话,告诉她去三楼办公。周小姐说,既然公司通知她到仓库门口上班曾经发了书面通知,那么这次搬办公桌应当同样发书面通知才行。但这名丁姓助理强行拉扯她,不少人都围过来告诉丁某不要拉扯孕妇,但周小姐还是在争执中被推到了墙上,右肘部顿时肿了起来。
周小姐受伤后,港方负责人赶到,要求丁某给周小姐赔礼道歉,并请周小姐先行前往医院检查。昨日上午,周小姐在人事部马小姐和丈夫张先生的陪同下来到了北大医院。外科医生检查发现,周小姐右肘部明显肿胀,有软组织损伤,但由于周小姐已经怀有身孕5个多月,不能拍X光或者接受任何药物治疗,只有采用冰敷、热敷等物理疗法,并且整个胳膊不能行动,必须上夹板,以免加重伤情。
在北大医院检查后,记者陪同周小姐返回了其位于福田保税区的公司。昨日中午,该公司人事部姚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介绍,今年6月公司与周小姐协商离职条件后,在7月初曾经找到她表示同意其开出的补偿8个月薪水的离职条件,但周小姐没有同意。“我们需要层层申报,所以没有她期待的那么快。”
姚经理还介绍,利满丰源只有300多名员工。为什么300多名员中,除去周小姐不算,今年竟会连续出现5位“主动离职”的孕妇?姚经理表示,这5名怀孕女员工,有的是打算回老家生孩子主动提出离职的,有的是经过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都给予了适当补偿。“周小姐的事情影响到公司不少员工的工作情绪,公司对她已经尽到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姚经理说。
记者要求约见该公司港方负责人,并留下了详细的联络方式,但直至记者昨日发稿时,也没有接到该公司的电话。
记者就周小姐的遭遇咨询了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孙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进行赔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好女职工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动辄以金融危机、经营不好、业绩下滑等种种原因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逼迫员工离职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切实实尽到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
孙律师建议,作为劳动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调解或者处理,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劳动部门也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并充分认识到劳动者在与企业对决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以及恶意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和整治,净化劳动用工环境。对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处理,绝不姑息。